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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罢工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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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是公共服务的可怜姐妹。而且,正如莫拉-桑吉内蒂在他的《不公正法案》一书中所解释的那样,投资不足和其他结构性原因拖累了司法系统的缓慢,降低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并使我们损失了大量资金。因此,司法与安全、卫生和教育一起构成了国家必须保护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以实现不仅作为一个社会和民主国家的理想,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理想。 近几个月来,我们看到西班牙司法领域发生了一波罢工浪潮,这将使这一重要的公共服务负担更加沉重,对所有公民造成严重伤害。首先是司法部门的律师,现在他们是司法官员。而法官、地方法官、检察官,虽然也宣布要罢工,但似乎最终还是以取消为结局。所有这些罢工的根本原因都是工资。 然而,在不追究他们诉求的合法性的情况下,法官和治安法官宪法地位的特殊性迫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他们能否行使罢工权?尽管我倾向于认为事实并非如此,但人们的反应远非和平。 我们的宪法在其艺术中承认。

为捍卫自身利益而罢工的权利。”但是,尽管对它的广泛理解很普遍(甚至有人谈论学生罢工的权利),但事实是,从法律上讲,它必须根据其正确含义来理解:雇员放弃工作活动的权利雇主捍卫其工作条件。 这样理解后,我们就知 中英数据 道任何公职人员或官员的地位与受雇工人的地位有很大不同。与这些罢工时抵制雇主的人不同,对于公共工作人员来说,受到伤害的是公民。因此,举例来说,尽管立法者最终承认公职人员也有罢工权,但他却对其行使施加了限制,例如尊重最低限度服务的要求。立法者甚至明确排除武装部队和国家安全部队和军团成员的这项权利,“为了[他们]负责保护的卓越利益”,并考虑到他们的职能不支持干扰。 相反,《司法机构组织法》对法官和治安法官保持沉默,这与司法行政官员的做法不同,后者承认罢工权(《LOPJ》第 条),因此,将“未能履行在罢工时提供基本服务的义务”定为非常严重的罪行(LOPJ 第 条。



就司法律师而言,尚未明确承认其此类权利,但也考虑到了同样的违法行为(第 条),因此,相反,可以得出结论,立法者承认他们可以继续罢工。然而,在定义法官和治安法官的法规及其纪律制度时,都没有提及罢工权,而无故缺勤则被规定为违规行为。 事实上,当年提议法官和治安法官可能举行罢工时,司法总委员会一致拒绝设定最低限度的服务,因为罢工没有“法律保障”。而且,我认为,年司法部扣掉罢工法官和检察官一天工资的先例,除了是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轶事政治决定之外,没有任何价值。 而且,考虑到立法者的沉默,如果我们考虑到法官和治安法官所履行的职能以及他们的特殊地位和宪法地位,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们没有罢工的权利。因此,首先,法官和治安法官并不是普通的公共工作者,因为他们履行的司法职能不仅是公共服务,而且还涉及国家主要职能的履行。换句话说,法官和治安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国家权力,并且从个人角度来看也是国家权力的成员。因此,国家权力对国家本身进行罢工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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